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政策解讀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細化行政處罰內容,結合我市實際,出臺《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現就《規定》解讀如下:
一、修訂《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背景是什么?
為進一步規范棗莊市住房公積金執法領域內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以及《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要求,明確了行政處罰的事項、依據以及不同違法情節對應的處罰裁量階次。同時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明確了不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
二、《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發布實施的目的是什么?
《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發布目的在于規范行政執法、規范行政處罰、規范自由裁量權。在實際行政執法工作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充分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處理住房公積金違法案件,督促單位主動履行繳存義務。
三、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將面臨何種行政處罰?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行為,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違法情節,具體見《棗莊市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
四、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將面臨何種行政處罰?
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行為,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違法情節,具體見《棗莊市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
五、不予行政處罰、從輕處罰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主動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單位在《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應當免予處罰;?
(三)在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的處罰中,單位職工人數在25人以下,可以從輕處罰;?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罰的情形。
六、《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有效期多久?
《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2年。
本文件解讀機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解讀人:張健
政策咨詢電話:3192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