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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2021-03-23 16:50:31  瀏覽次數:

      ZZCR-2021-0590003

       

       

      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以及《山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要求,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本基準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涉及違法行為的單位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權限。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單位,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原則。即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使用依據、處罰幅度應基本一致。

      (二)過罰相當原則。即處罰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三)程序合法原則。即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四)綜合裁量原則。即應當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客觀等因素,全面分析、綜合裁量。

          第五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行為,違反《條例》第13條第二款規定及第14條第一款規定。依據《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幅度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按照不同違法情節劃分為“處1萬元(含)以下罰款、處1萬元以上2萬元(含)以下罰款 、處2萬元以上3萬元(含)以下罰款、處3萬元以上4萬元(含)以下罰款、處4萬元以上5萬元(含)以下罰款”五個基礎裁量檔。

      第六條?處罰標準和額度

      《棗莊市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為本規定的附件,是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標準。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免于處罰或者從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主動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單位在《責令限期辦理通知書》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應當免予處罰;?

      (三)在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的處罰中,單位職工人數在25人以下,可以從輕處罰;?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拒絕配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的;

      (二)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在本行業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響的;

      (三)對投訴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經查證情況屬實的;

      (四)在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九條  基準表中所稱的“以下”包含本數,“以上”不包含本數(特別注明除外)。

      第十條  本規定及對應的《基準表》自2021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2年。原有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本《基準表》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基準表》為準。

       

      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3日

       

      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類別

      序號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

      裁量檔次

      違法行為表現形式

      裁量標準

      備注

      住房公積金管理

      1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行為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輕微

      單位成立30日以上,3個月以下,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

      處以1萬元(含)以下罰款

      一般

      單位成立時間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

      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含)以下罰款

      較嚴重

      單位成立時間在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

      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含)以下罰款

      嚴重

      單位成立時間在12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

      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含)以下罰款

      特別嚴重

      單位成立時間在24個月以上,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賬戶設立手續,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

      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含)以下罰款

       

      類別

      序號

      違法行為

      處罰依據

      裁量檔次

      違法行為表現形式

      裁量標準

      備注

      住房公積金管理

      2

       

      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行為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輕微

      單位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但未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的人數在20人以下,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

      最高處以1萬元罰款

      一般

      單位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但未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的人數在20人以上40人以下,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

      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較嚴重

      單位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但未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的人數在40人以上60以下,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

      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嚴重

      單位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但未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的人數在60人以上,100人以下,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

      處以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特別嚴重

      單位已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但未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賬戶設立手續的人數在100人以上,經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

      處以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備注:本表所稱的“以下”包含本數,“以上”不包含本數(特別注明除外)。


      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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