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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棗莊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

      2021-03-23 11:40:32  瀏覽次數:

      ZZCR-2021-0590002

      關于印發《棗莊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科室、分中心、管理部:

      現將《棗莊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3日

      棗莊市住房公積金

      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試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執法職責

      第三章 行政執法程序

       第一節 執法范圍

       第二節 受理和立案

       第三節 調查取證

       第四節 責令整改和行政處罰

       第五節 送達

       第六節 申請執行

       第七節 結案

      第四章 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積金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棗莊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實行繳存地管理原則,在管轄范圍內實施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是指公積金中心對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對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調查取證、做出行政處理決定、實施行政處罰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行為。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堅持客觀、公平、公正,以教育整改為主、行政處罰為輔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執法職責

      第五條  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檢查管轄范圍內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繳存情況。

      (二)處理管轄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投訴、舉報。

      (三)對發現符合立案條件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取證,制發催建催繳通知,依法提出行政處理意見。

      (四)送達責令限期繳存、行政強制執行催告、責令限期辦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聽證告知、行政處罰決定等文書,依法查處和糾正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的行為,并監督單位依法整改。

      (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公積金中心規定或授權分支機構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分支機構立案調查案件。

      (二)組織執法力量,審核分支機構行政執法處理意見,做出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決定。

      (三)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四)開展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教育、培訓,對中心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和證件進行管理。

      (五)法律、法規等規定或授權的其他職責。

      稽查科為公積金中心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法履責的常設機構。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執法人員應當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住房公積金管理”類行政執法證,方可上崗執法。

      第八條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在公積金中心及行政執法人員的指揮和監督下,可以配合從事宣傳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請、參與調查、勸阻違法行為、送達文書、后勤保障等工作。公積金中心應當組織開展對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的崗位培訓,使其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和依法行政能力,并加強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行政執法案件審查委員會,負責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和行政處罰案件的集體審議。

       

      第三章  行政執法程序

      第一節  執法范圍

      第十條  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范圍。

      (一)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手續。

      (二)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賬戶設立、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三)未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程序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職權啟動的,應當自程序啟動之日起60日內辦結;60日內不能辦結的,經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二節  受理和立案

      第十二條  職工投訴舉報第十條規定情形,并符合下列條件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受理,并填寫《案件受理登記表》:

      (一)有明確的投訴舉報請求、事實和理由。

      (二)涉及第十條第一項的投訴舉報,應當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具體信息和聯系方式。

      (三)涉及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的投訴舉報,應當提供投訴人本人的身份證明和被投訴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證明、工資收入情況、被投訴對象具體聯系方式等證據材料。

      (四)舉報人、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存在錯誤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記錄在案。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為受理。舉報人、申請人在接到告知之日起5日內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在限期內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十三條  投訴、舉報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不予受理:

      (一)被投訴舉報單位已注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二)被投訴舉報單位依法進入破產程序。

      (三)被投訴舉報單位不在注冊地址經營,且法定代表人無法取得聯系,投訴舉報人又無法提供被投訴舉報單位聯系信息的。

      (四)公積金中心對違法行為已作出最終處理決定,投訴舉報人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再次投訴的。

      (五)投訴人、舉報人與被投訴舉報單位無直接勞動關系的。

      (六)政府及有關部門專項檢查中已發現或轉辦,并公積金中心已立案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四條  公積金中心及其分支機構實施行政檢查、日常監督或者通過投訴受理、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單位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且屬于公積金中心管轄范圍的,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條件,應當在五日內完成立案工作。立案應當填寫《案件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與案件相關的材料,由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準。

       

      第三節  調查取證

      第十五條  執法部門辦理執法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公積金中心分支機構立案后,應當在五日內完成調查取證。案件情況復雜的,經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五日。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并說明調查事由。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實施行政調查,執法人員應當著正式服裝,根據需要攜帶執法記錄儀、攝像機、照相機等音像記錄設備。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有權采取下列方式調查:

      (一)對當事人進行調查,就調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調查、詢問時,應當制作筆錄。

      (二)要求當事人提供與調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財務報表、工資發放明細、單位員工名冊、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勞動手冊等。

      (三)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四)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進行審計。

      (五)其他調查措施。

      第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在調查單位未繳、少繳住房公積金投訴時,職工在職期間的工資收入情況經勞動部門或司法部門核定的,公積金中心按核定的工資情況計繳住房公積金。

      單位與職工對工資收入情況或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有異議的,按照公積金中心的有關規定,由公積金中心認可的相關材料確定。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的,可按照棗莊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第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被調查對象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與調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公積金中心可根據投訴人、舉報人提供的或者經其他相關部門認定的事實計繳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執法人員認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先行證據保存。

      第二十一條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或無法聯系的,經公積金中心書面告知后,逾期仍未配合調查或向投訴人所留地址無法送達的,則在到期或郵寄文書退回之日起視同放棄投訴事由。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公積金中心批準后可以中止案件處理,并告知投訴職工:

      (一)應當以正在仲裁或者訴訟過程中的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的。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中止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應重新啟動執行執法程序。

      第二十三條  調查取證完結后,執法人員應當撰寫調查報告,提出案件承辦意見。

      第二十四條  調查完結的案件由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審議,審議結果或處罰決定報主要領導批準。

      案件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處罰是否適當。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節  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經調查認定當事人有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應當制作限期辦理或限期繳存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具體事項按《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實行,情況復雜的,經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期限。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違反《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拒不整改的,分支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期限屆滿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意見,公積金中心依法進行研究審核,在十日內做出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強制執行催告書。分支機構按照規定途徑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或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按照具體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等情況,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按照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劃分標準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擬對單位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應當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單位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單位要求聽證的,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三十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之日或者聽證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依據不同情況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五節 送 達

      第三十一條  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蓋章或者簽名。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絕簽收行政執法文書,執法人員可采用拍照、錄像、錄音、見證、公證等方式送達,執法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送達情況并簽名。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公告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當通過市級以上官方報紙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進行,并應在行政執法案卷中書面記錄采取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載體和送達經過。公告期限為60日,公告期限屆滿視為送達,送達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六節  申請執行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加處罰款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公積金中心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三十五條  按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補繳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方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報分支機構審核,經公積金中心重大業務會議批準后,單位和職工可以全部或部分暫緩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不履行公積金中心做出責令限期改正決定、行政處罰決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或經復議、訴訟維持公積金中心做出的行政決定但當事人仍拒不整改的,公積金中心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公積金條例》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節   

      第三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應當結案:

      (一)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為的,并免予處罰的。

      (二)當事人按期履行行政決定的。

      (三)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結或執行程序終結的。

      (四)違法單位已進入破產重整、清算注銷等特別程序的。

      (五)經調查認定違法事實不成立的。

      (六)其他應予以結案的情況。

       

      第四章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住房公積金法規規定的當事人,公積金中心可以按規定在公積金中心網站及政府相關網站上公開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公積金中心行政執法中的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拒絕、阻礙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棗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 “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日。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試行期間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棗住公〔2021〕8號關于印發《棗莊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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